答:公司人格独立是其作为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如果公司在人格上丧 失独立性,成为股东或其他公司逃避债务的掩体和工具,则应当否认其独 立的法人人格,责令股东为其债务或者关联公司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公司相互之间的人格混同,是指两个或多个公司之间表征人格的因素 或特征高度混同的一种公司存在状态,亦可从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 混同等角度入手论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千意见》第20条规定,
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 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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