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应另行提起撤销权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 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4条第2款:被执行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 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 以告知中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现《民 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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