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民法典》虽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经登记方发生效力,但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 十五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 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 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 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 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因此,满足以上条件,不能作为被执行人的财 产执行。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438.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