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被执行人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外无共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执行 法院可采取对该房屋实施强制管理,拍卖房屋租赁权的方式来执行,以获 取的租金偿还债务。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集体土地之上建造的房屋所 有权的流转受到法律限制,这就直接导致了执行中对此类财产的处置难,许多案件无法执结。但是,这些房屋本身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特别是在 经济发达地区,这些房屋还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如何在法律允 许的框架内实现“物尽其用” ,最大限度地将这些房屋的经济价值转化 为可供执行的财产,成了执行中迫切需要克服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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