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向贷款人借款,但未将借款用于公司经营,而 是自用,贷款人应向谁主张偿还借款?如果是法定代表人以自己名义向贷款人 借款,但款项用于公司经营,贷款人应要求谁归还借款?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 释〔2020〕17 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 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 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 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 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规定,在题述第一种情况下,贷款人可以将该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列为 共同被告或将该法定代表人列为第三人;在题述第二种情况下,贷款人可以将公 司和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649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64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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