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各地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具体看案件证据情况。有法院认为,夫妻一方是以其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该笔借款经由夫妻另一方银行账户的, 可认定该夫妻另一方对借款为明知并实际参与,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资金流向 上看,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款项汇入妻子一方的指定账户后,再转给借款人, 由此可知妻子一方对该笔借款应为明知并实际参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 妻子一方有还款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 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 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 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规定明确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 则是“共债共签”,同时明确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 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其他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已 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否则不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64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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