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一方亲戚借款用于支付婚后购 房款,借款时未签欠条,借款后多年补签借条收条,能否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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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 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 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 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是能够证 明借款是用于支付婚后购房款,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对证据要求较高。 后补的借条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系亲戚关系不影响借款的效力。除借条收条外, 律师还可以收集借款直接转给开发商的流水,夫妻另一方对该款项予以确认的书 面文件等证据佐证,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4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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