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情侣恋爱期间的借款,一般基于感情的培养在借款手续方面并不完善, 在被告否认存在借款的情况下,就存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原告提供恋爱期间的 转账凭证,被告不能对款项性质进行合理说明并提供证据的情况下,视为被告未 完成举证义务,不能单纯以恋爱期间没有完善借款手续即否定双方借款事实的存在。在认定款项性质属于借款或赠与时,应综合全案事实考虑,包括恋爱关系程 度、转款附言、双方经济实力和消费水平、金额的特殊含义、花费的用途等,合 理区分赠与和借款。
恋爱期间花费金额的性质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6510.html
(一)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赠送等情况 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具体可以包括以下情况: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6510.html
1.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一部分赠与,比如购买衣服、箱包,请客吃饭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6510.html
2.特殊日期,如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6510.html
3.特殊金额,如 520、521、999、1314 等金额以及其他小额赠与。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6510.html
以上均可以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与财产,赠与方一经交付,不 能要求返还。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6510.html
(二)对于男女双方之间贵重物品,如房产、汽车或较大金额的现金、银行 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等赠与,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 宜认定为彩礼,应承担返还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6510.html
(三)对于一些没有明显意图金额不大的转账行为,也没有显示该转账行为 系借款或附条件的赠与,法院会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形来认定,如对方抗辩称 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共同消费,法院一般不予认定该部分费用,不支持返还。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6510.html
(四)因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对当事人以曾同居为由提出以“青 春损失费”“精神损害赔偿费”来抵消的抗辩,不予支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6510.html
(五)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因违背公序良俗及 侵犯配偶的财产权益,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6510.html
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恋爱期间,情侣款项往来性质的确认,往往情况较为复 杂,不能一概而论。有的财产赠与需要依据赠与人的财产状况、双方赠与的以往 惯例等情况,再具体分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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