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民间借贷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分期偿还欠款,具体的一般债务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截止时间如何确定?是否应当以法院的最终分配时间来 确定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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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 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 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 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 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514.html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 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514.html

因此,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均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来确定利 息的截止时间,而不应当以法院的最终分配时间来确定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5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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