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 并计算利息”。上述规定中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即为“砍头息”。原则上, “砍头息”应当以出借资金当天收回为准,但实践中也存在出借资金数天后,借 款人才将利息支付给贷款人的,此时可按实际出借天数计算利息,超出应付利息 的部分可作为“砍头息”处理。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520.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