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 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 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20〕17 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 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 金额认定为本金”。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52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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