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司法实践对此问题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 号)第 三十一条第二款:“2020 年 8 月 20 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 同成立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 立到 2020 年 8 月 19 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 2020 年 8 月20 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因此,借贷合同成立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期间的,利率保护 标准应按照起诉时一年期 LPR 的四倍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简单以文义解释将“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 理解为“起诉时一年期 LPR 的四倍”,应做体系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 号)第二十五 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 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 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因此,借贷合 同成立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期间的,鉴于此期间已发布 LPR 可供参考,故应根据上述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将“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 计算”理解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的四倍”。只有在借贷合同成立时无 LPR 可供参考(即 2019 年 8 月 20 日之前)的情况下,才可理解为“起诉时一年期 LPR 的四倍”。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5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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