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 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 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 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 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若当事人提供的欠条、借条等是已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更换过的,且将利息 计入本金,出现这种情形时,应当先根据前述规定计算,按复利计是否会超过 LPR 四倍,若超过四倍,建议主动调整起诉金额。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6523.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65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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