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 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 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在现有的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 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有观点认为,单方面转账备注为借款的,没有其他证据 证明有借贷合意的,一般不予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借贷。除转账凭证外,出借方应 当提供如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5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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