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实践中存在争议,不同城市的法院持有不同观点,某些法院认为只要基 础债权关系确有存在,借款人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情形下,应按照借条载明的数额 承担债务。有些法院认为应当进一步查明基础关系形成的依据,是否存在金钱交 付或其他标的物交付。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5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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