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要求劳动者返还正常劳动报酬、福利外的经济方 面的特殊待遇,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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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前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拒 绝继续履行约定的正常劳动报酬、福利外的经济方面的特殊 待遇,或者要求劳动者返还正常劳动报酬、福利外的经济方 面的特殊待遇,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除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外,还特别给予 劳动者如汽车、房屋、住房补贴等经济方面特殊待遇,双方 对特殊待遇与约定工作期限的关联性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 虽无明确约定,但能够认定用人单位系基于劳动者的工作期 限给予劳动者特殊待遇的,由于劳动者未完全履行合同,用 人单位可以就劳动者未履行合同对应部分拒绝给付特殊待 遇,对已经预先给付的,可以按照相应比例要求返还。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59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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