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内,存在因用人单位过 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或虽建立了社保账户但缴纳险 种不全情形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 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在 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建立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支付年 限应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计算。
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 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的,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可 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在 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 一般不予支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594.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5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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