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劳动者未按规定提前三十天(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 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自行离职,或虽然履行通知义务,但有未履行的相关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否 赔偿?
答:劳动者未提前三十天(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行离职,或虽然履行通知义务,但有 未履行的相关义务,如其应当履行的办理工作交接等义务, 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595.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5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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