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职工累计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其中“累计”应指工作时 间的相加,其中中断工作时间予以扣除。对于参加工作第 1 年的时间的“累计”,应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的规定执行。“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 指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曾经在同一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 续不中断工作满 12 个月。
劳动者在符合参加工作后曾经“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 条件后,此后年休假时间以当年度在用人单位已工作时间计 算。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604.html
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 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 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 工资报酬。未休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 历天数÷365 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 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604.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6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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