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 点是“全国”、“北京”等,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 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依据规章 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否支持?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 是“全国”、“北京”等,如无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 工作岗位特性等特别提示,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劳动 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双 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606.html
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工作地点约定为 “全国”、“北京”为由,无正当理由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 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仍应对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合理性 审查。具体审查时,除考虑对劳动者的生活影响外,还应考 虑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交通补助、 班车)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606.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6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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