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劳动 者工作岗位的,经审查用人单位证明生产经营情况已经发生 变化,调岗属于合理范畴,应支持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 岗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或约 定不明的,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 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判断合 理性应参考以下因素:用人单位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 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 利变更。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607.html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岗 位但未约定如何调岗的,在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所列情形时,用人单位自行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属于违约 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赔偿,参照原 岗位工资标准补发差额。对于劳动者主张恢复原工作岗位 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经审查难以恢复原工作岗位的, 可释明劳动者另行主张权利,释明后劳动者仍坚持要求恢复 原工作岗位,可驳回请求。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607.html
用人单位在调整岗位的同时调整工资,劳动者接受调整 岗位但不接受同时调整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说明调整理由。 应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劳动者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性质、 双方合同约定等内容综合判断是否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6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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