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 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应当至少保 存三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在 上述保存期间内,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超出这一期间 的则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两年”或“三年”从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起往前推算。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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