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港澳台地区居民未依法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与用 人单位于 2018 年 7 月 28 日以前的用工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于 2018 年 7 月 28 日后(含当日)的 用工关系,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地区居民与用人单位虽非劳 动关系,但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 劳动报酬。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650.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6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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