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一裁终局 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案件,即仅限于追索劳动 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事人申请 仲裁时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财产争议;二是 标准明确的案件,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第一类案件,一般应当以仲 裁裁决每项裁决结果所确定的数额为标准确定是否属于适 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第二类案件,该类案件一 般不涉及具体金额,主要是指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而产生的 争议。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6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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