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标准,应如何确定?

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12075
文章
0
粉丝
劳动争议评论114阅读模式

答: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一裁终局 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案件,即仅限于追索劳动 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事人申请 仲裁时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财产争议;二是 标准明确的案件,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第一类案件,一般应当以仲 裁裁决每项裁决结果所确定的数额为标准确定是否属于适 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第二类案件,该类案件一 般不涉及具体金额,主要是指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而产生的 争议。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664.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6664.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