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放弃年休假或者加班工资等内容,是否合法?

答:(1)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放弃年休假违法。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九条 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 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 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因此,年休假应该是用人单位主动安排,而非以劳动者主动申请为前提。主动安排职工休年休 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次,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 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 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若劳动者未书面提出放弃年休假,则用人单位不能将劳动者年休假 视为默认放弃。

(2)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放弃加班工资违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 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6690.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66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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