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 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 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8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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