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审查后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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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 讼。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 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其申请复 议的权利和期限。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840.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8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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