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相混淆的处理

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12997
文章
0
粉丝
执行知识评论122阅读模式

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第三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但其主张的实质内 容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以对抗执行的,应当告知第三人变更其异议请求的 内容和理由,第三人拒不变更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886.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6886.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