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第三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但其主张的实质内 容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以对抗执行的,应当告知第三人变更其异议请求的 内容和理由,第三人拒不变更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8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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