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经审查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890.html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890.html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890.html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 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890.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8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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