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的执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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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 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 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 院提出申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987.html

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区的,申请人不得 同时分别向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只有一地法院执行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才 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两地法院先后执行仲裁裁决的总额,不得 超过裁决数额。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987.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9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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