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认可与执行的阻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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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判决,判决确定的债务人已经提出上诉,或 者上诉程序尚未完结的,内地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可以中止认可和执行程序。 经上诉,维持全部或者部分原判决的,恢复认可和执行程序;完全改变原判决的, 终止认可和执行程序。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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