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判决,判决确定的债务人已经提出上诉,或 者上诉程序尚未完结的,内地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可以中止认可和执行程序。 经上诉,维持全部或者部分原判决的,恢复认可和执行程序;完全改变原判决的, 终止认可和执行程序。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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