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管辖协议”,是指当事人为解决与特定法律关系 有关的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自 2008 年 8 月 1 日起,以书面形式明确 约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
前款所称“特定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合同,不包括雇佣合 同以及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而作为协议一方的合 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020.html
本条第一款所称“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 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可以调取以 备日后查用的形式。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020.html
书面管辖协议可以由一份或者多份书面形式组成。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 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020.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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