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地区法院与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书面管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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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管辖协议”,是指当事人为解决与特定法律关系 有关的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自 2008 年 8 月 1 日起,以书面形式明确 约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

前款所称“特定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合同,不包括雇佣合 同以及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而作为协议一方的合 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020.html

本条第一款所称“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 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可以调取以 备日后查用的形式。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020.html

书面管辖协议可以由一份或者多份书面形式组成。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 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020.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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