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正本或者 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中文译本。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为缺席判决、裁定的,申 请人应当同时提交该外国法院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但判决、裁定已经对此 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提交文件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 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03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031.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