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需要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人民法院经审查, 裁定承认后,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规定予以执行。
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 作出裁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032.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0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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