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 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 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民事诉讼法的 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 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0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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