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 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 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 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0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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