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 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 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无 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 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 出裁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054.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0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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