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财产需要变价的,执行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变价措施。
涉案财物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需要上缴国库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 财政机关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予以接收;有关财政机关要求继续变价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需要退赔被害人的,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以物退赔;被害人不同意 以物退赔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082.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0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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