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 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 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138.html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 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 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138.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1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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