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 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 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150.html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 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 分解除保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150.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1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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