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 构实施。移送执行机构实施的,应当立即将保全裁定、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等 材料一并移送给执行机构。
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保字”。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152.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152.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