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转交的,可以强制执 行,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处理。
他人持有期间财物或者票证毁损、灭失的,参照本规范第 645 条规定处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168.html
他人主张合法持有财物或者票证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 定提出执行异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168.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1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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