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证券账户内的流通证券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当查明该流 通证券确属被执行人所有。
人民法院执行流通证券,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三十个 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将该证券卖出,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到人民法院指 定的账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19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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