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冻结的,人 民法院应当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三日前依据规定办理。续冻期限 不得超过三年。续行冻结没有次数限制。 有效的冻结期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续行冻...
对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执行解除冻结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等解除冻结的,应当通知当事人, 同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
对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执行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及拟制放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 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 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对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执行变更登记
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完成变价等程序后,应 当向受让人、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所在市场主体送达转让裁定,要 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示并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 ...
对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执行查询、摘抄、复制材料
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关材料查询、摘抄、复制,但不得带走原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人民法院复制的书面材料应当核对并加盖印章。人民法 院要求提供电子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条件的,应当提供。 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
对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执行协助执行后果及救济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按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当事人、案外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执行的行为不服,提出异议或者行 政复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
对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执行新旧规定的衔接
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通知在 2014 年 2 月 28 日之前送达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冻结到期日在 2014 年 3 月 1 日以后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 在 2014 年 11 月 3...
对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执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股权或投资权益
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 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 权予以转让。 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
对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执行股息或红利等收益
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 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 执行人支付。 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
对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执行擅自处理股权及股息、红利的责任
有关企业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冻结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 红利,或擅自为被执行人办理已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造成已转移的财产无法追 回的,应当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红利或转移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向申请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