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通知在 2014 年 2 月 28 日之前送达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冻结到期日在 2014 年 3 月 1 日以后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 在 2014 年 11 月 30 日前将冻结信息公示。
公示后续行冻结的,按照本规范第 587 条办理。 冻结到期日在 2014 年 3 月 1 日以后、2014 年 11 月 30 日前,人民法院送达 了续行冻结通知书的,续行冻结有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应当在 2014 年 11 月 30 日前公示续行冻结信息。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214.html
人民法院对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冻结未设定期限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 2014 年 11 月 30 日前将冻结信息公示。从公示之日起满两年,人民法院未 续行冻结的,冻结的效力消灭。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214.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2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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