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关材料查询、摘抄、复制,但不得带走原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人民法院复制的书面材料应当核对并加盖印章。人民法 院要求提供电子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条件的,应当提供。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216.html
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法协助的事项,人民法院要求出具书面说明的,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216.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216.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