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执行查询、摘抄、复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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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关材料查询、摘抄、复制,但不得带走原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人民法院复制的书面材料应当核对并加盖印章。人民法 院要求提供电子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条件的,应当提供。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216.html

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法协助的事项,人民法院要求出具书面说明的,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216.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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