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执行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及拟制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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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 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 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2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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