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房屋登记机构认为不具备初 始登记条件并作出书面说明的,执行法院应在三十日内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参 照行政规章,对其说明理由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撤销或变更协助执行通知书 并书面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理由不成立的,书面通知房屋登记机构限期按协助执 行通知书办理。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2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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