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 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 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 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 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 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 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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