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人员原则上不直接收取现金和票据;确有必要直接收取的,应当不少于 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取凭证,同时制作收款笔录,由交款人 和在场人员签名。
执行人员直接收取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在回院后当日将现金或票据移交财 务部门;当日移交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回院后一日内移交并说明原因。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73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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